上海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0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咨询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加强内部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加强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推进学校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治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分管。

第六条  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校长和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协调、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学校审计处,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能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按照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审计职责,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下列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财务决算情况;  

(七)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九)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于资金量较大、经济活动频繁的二级单位,审计处应重点关注,定期进行财务收支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部门和单位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收支明细账、预算管理、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七)参加学校财经工作、财务管理等相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党政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九)对涉及严重违纪违规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校长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学校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人员)的书面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计报告;审计处长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校长和协管审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学校主要领导、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同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推进审计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按审计类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并通过适当途径逐步推进审计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对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资料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学校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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