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上级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校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处合署)、组织部、审计处、人力资源处、财务计划处等部门组成,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为联席会议列席单位,上述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财务、纪检、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与规定;
(二)审定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汇报;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六)督导、检查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络各成员部门并征集联席会议议题,经召集人同意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研究起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
(三)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
(四)向联席会议报告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整改情况;
(五)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负责整理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纪委(监察处合署)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查信办案工作的需要,提出审计重点对象的建议;
2.依纪依规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3.将审计结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和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
4.将审计结果反映的正、反两方面事例纳入党风廉政与警示教育内容,加强干部廉洁从政教育;
5.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6.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二)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管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计划,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在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围内,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
3.在新任干部任前谈话时明确告知有关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要求;
4.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5.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6.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和组织部的委托,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2.按照国家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和联席会议确认的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向相关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4.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5.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上报校领导、学校党委常委会;
6.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财务计划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
2.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
3.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财务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4.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被审计单位层面的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相关财务人员培训与指导;
5.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学校机关部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参考依据;
6.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人力资源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3.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4.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指导被审计单位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问题的整改;
2.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资产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3.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被审计单位层面的资产管理问题,加强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培训与指导;
4.将审计结果作为直管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5.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学校监管层面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要求;
6.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八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遇特殊或重大事宜,可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上海交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沪交委苏字〔2007〕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