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04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审计资源配置,强化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的管理,确保审计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审计服务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为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各类审计业务提供的审计服务。学校使用社会审计服务主要采取有偿购买方式,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四条  使用社会审计服务应按照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具体如下:

(一)由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组织,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作为学校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审计服务入围单位,入围有效期三年,审计处经过综合评估,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在入围的单位中确定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超过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学校招采办组织实施单项采购,通过包括公开招投标在内的合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三)因审计任务有特殊性或保密性要求而只能从有限范围选择中介机构中的,由学校招采办与审计处共同商定确定中介机构的方式,主要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直接指定等。   

第五条  中介机构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资质,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能自行完成审计服务全部工作,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服务,不得临时聘请非本单位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经学校书面允许,为特定项目聘请的特定专家除外);   

(三)必须具备独立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执业记录良好,三年内无违规、违法、无故放弃中标等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费的控制原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服务费用测算,作为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指定项目的最高控制价。   

第七条  使用社会审计服务、委托中介机构的规范流程:

(一)通过学校招采办招标确定中介机构的,在招采办会同审计处审定相关资料后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审计费用未达到学校服务类项目招标限额标准、不需要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由审计处代表学校,经综合评估后从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选取,报相关校领导批准,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特殊审计或有保密性要求的服务项目,按照其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直接指定的结果,报相关校领导批准,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工程审计发生的审计服务费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经费中开支。其他由学校审计处归口管理的社会审计发生的服务费用,列入审计处年度专项预算,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九条  审计项目的委托,要充分考虑入围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质、人员匹配、已承担任务及时间节点等实际需求,并应根据内部控制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将项目委托与实际工作对接岗位分离。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资料时,审计处有权要求其重新审计或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后评估激励约束机制,指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态度及水平、质量控制措施及效果、审计底稿(初稿)的充分性及适当性、审计(审价)结论的准确性及建设性、职业道德及廉政情况行使监督、审核、建议及认可权,对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可按要求进行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非正当、充分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审计任务的,取消其本轮次及下一轮次入围资格,取消本轮次年度内单独项目参与资格;   

(二)未按《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任务约定书》的约定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价报告、工作不规范、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终止其审计服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取消其本轮次入围资格,取消本轮次年度内单独项目参与资格;   

(三)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错漏的,终止其审计服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取消其本轮次入围资格,取消本轮次年度内单独项目参与资格;   

(四)提供的审计(审核、审价)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终止其审计服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并取消其本轮次及下一轮次入围资格,取消本轮次及下一轮次年度内单独项目参与资格;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组织秘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终止其审计服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并取消其本轮次及下一轮次入围资格,取消本轮次及下一轮次年度内单独项目参与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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