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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补贴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0 浏览量:

2017年,中央巡视组对中管高校党委开展了专项巡视。其中,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1、某学院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以课时费名义向行政人员发放津补贴共计30笔170.91万元。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通过为教职工的“宜居畅通卡”充值的方式发放交通补贴共计37.22万元。转账发票以市内差旅费、交通费等名义在学院发展基金、汉语国际推广、业务费等项目中冲销。该学院领导负主要责任,受到党纪处分。并清退违规领取的津补贴。  

2、某学院2015年3月使用校友捐款支付73名教师课时费共计7.8万元,该款项在学校教育基金会报销时所附协议与原签订协议部分内容不符,为虚假协议。该学院领导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受到党纪处分。  

3、某学院2013年12月、2014年11月违规向学院教职工发放津贴、酬金,共计21.62万元。该学院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发放费用。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具体表现: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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