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申请、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按照学校规定纳入本办法的固定资产包括家具、设备等。
第一条审计处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的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条审计处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等工作,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条审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册、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事宜,审计处处务会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批与监督。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者为保管人,负责该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等职责。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审计处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和转移等,由综合审计科根据实际需求与使用情况统一规划提交处领导审批。
第六条审计处内部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由保管人提出申请,提交处领导批准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报废手续。凡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或因损坏无法使用但并未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三)其它认为应当报废的情况。
第七条审计处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八条低值易耗品的预算、采购、保管、使用参照固定资产的相关流程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审计处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