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审计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4 浏览量: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处印章管理,提高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率性,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等,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印章的管理,主要包括审计处公章和工程审计专用章。

第三条审计处公章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各类审计报告,包含各类审计意见的文书,校内发送的请示、报告、函,业务工作联络公函,财务报销凭证等。审计处工程审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与工程审价单位的业务往来(除年度委托合同的签订),包括日常零星结算审价发包资料清单,审价单位满意度调查表等。

第四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簿,印章的专管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审计处工程审计专用章由工程审计科指定专人负责。所有印章均留有印模,以备不时之需,并指定印章管理人之外的人员负责印模管理。

第五条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任何人不得将印章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处领导批准。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审计处负责人管理。

第六条审计处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一切用印均须履行登记手续,标明用印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均要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专管人员应予拒绝。

第八条如果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签订人、经办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审计处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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