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规范财务和资产管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部处、院(系)、直属单位等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与遵守财经法规情况作出的审计结论,对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的审计意见及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以审计结果为依据,依法依纪作出处分、处理等决定及加强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作出的整改、执行处理决定并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等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以审计处对审计对象作出的审计结果报告为依据,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和协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处接受党委组织部委托,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按照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及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纪委、监察处应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核查审计处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据核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并反馈给审计处;
2、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任职期间存在问题较多但不构成给予违反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3、将审计结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和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
4、将审计结果反映的正、反两方面事例纳入党风廉政与警示教育内容,加强对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
第八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在干部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其与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相结合。
1、作为干部选拔、调整和聘任等提出考察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2、对重大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3、对履行经济责任业绩突出、模范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干部,结合考核情况给予表彰;
4、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考核档案。
第九条 财务处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加强财务、资产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1、根据审计发现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2、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财务、资产管理问题,加强财务、资产监管及财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3、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
4、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学校机关部处、院(系)、直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审计处应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移交纪委、监察处进行处理;
2、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产、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3、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专题报告,并以专报形式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和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
4、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向学校主要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相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作出的决定,积极听取、采纳审计建议。
1、对审计处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反馈给审计处;
2、对相关部门根据审计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3、完善管理和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财经纪律并坚持廉洁自律;
4、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1至2次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并将检查情况向联席会议作出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运用部门定期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并由联席会议评价运用效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沪交内审2010-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