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审计整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院(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整改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全面负责审计整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督促落实审计整改日常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有关审计整改方面的职责是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方面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抓好督促、检查审计整改的基础上,应当探索建立科学的审计整改管理长效机制,总结推广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经验,归类整理审计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制度、检查评估资料。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采取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审计整改。
第三章 审计整改程序
第八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后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同时报送学校主要领导,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10日内成立审计整改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组织相关人员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计整改方案。
审计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审计整改工作小组组成;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整改的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
(四)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节点;
(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六)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回复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与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对未能按期整改事项应明确后续整改措施及机制。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应当整改的事项;
(二)整改措施实施情况与结果;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与后续整改计划;
(四)对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整改的管理
第十四条审计整改实行跟踪检查和约谈制度。在被审计单位实施整改过程中,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未按期进行整改的,由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长约谈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审计整改实行督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对照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方案,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督查对象和重点督查事项。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被审计单位联合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六条审计整改实行结果反馈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在联席会议上汇报审计整改结果,并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的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整改实行督办考评制度。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结果落实情况台账和审计意见执行信息库,对审计整改督办落实程度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纳入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审计整改实行分析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向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主要领导提交报告;年度结束,审计处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及其本人对落实审计整改负直接责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是第一责任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应当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督查结果,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部分内容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期报送整改结果报告的,由审计处督促限期整改完毕;
(二)对整改落实不力,在规定期限内大部分内容整改不到位,或者由审计处督促后效果不明显的被审计单位,报请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对有关单位及领导干部进行口头告诫;
(三)对拒绝整改、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或者经口头告诫后仍不积极整改的,由审计处按规定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由医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
上海交通大学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沪交内审2012-4号).pdf